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長期負債之償付及財務運作,原舉債機關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會計應如何處理?
A原舉債機關應認列為支出,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支出。
B原舉債機關應認列為支出,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收入。正確答案
C原舉債機關應認列為收入,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收入。
D原舉債機關應認列為收入,債務基金應認列為支出。
答案與詳解
原舉債機關(普通公務基金)把財務資源「移出」給債務基金,屬於財務資源減少,應認列為支出(other financing uses);債務基金「收到」這筆償債財源,財務資源增加,應認列為收入(other financing sources)。此為基金間 operating transfer 的標準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