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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與英文11126單選題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下列何者錯誤?

A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而違憲
B相關機關應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
C相關機關未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者,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失效,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自動取得原住民身分,無須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正確答案
D原住民之文化權利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之一環,原住民之地位較特殊,其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該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22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111年憲判字第4號宣告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身分」規定違憲,若逾期未修法,當事人仍須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身分,而非自動取得。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判決主文第三項規定,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當事人得檢具出生證明及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身分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並非「自動取得」且「無須辦理」。

考點:違憲宣告考點:修法期限考點:逾期未修法效果考點:身分認同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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