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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410單選題

審計法對於各機關之聲復及展期、聲請覆議及展期,所規定之次數為何?

A均各以1次為限正確答案
B聲復及展期以1次為限,聲請覆議及展期以2次為限
C聲復及聲請覆議各以1次為限,聲復得展期1次,聲請覆議不得展期
D聲復及聲請覆議各以1次為限,均不得展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計法規定聲復、展期、聲請覆議及其展期均各以1次為限,答案選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各機關對審計機關核定之事項不服,得聲復1次、聲復展期1次;若仍不服得聲請覆議1次、覆議展期亦1次。四者均各以1次為限。

考點:審計救濟程序考點:次數混淆考點:展期權利考點:展期規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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