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2-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多少的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一百
C百分之二百正確答案
D百分之三百
答案與詳解
正解。產創條例第12-1條第1項明定,於智財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當年度研發支出得以200%自應課稅所得中減除,惟須與第10條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