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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1085單選題

假設A公司發明一款新穎的除濕機,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財產局)提出新型專利之申請(下稱「第一申請案」)。B公司嗣後開發出相同之技術,所撰寫之專利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恰與第一申請案相同,於106年3月14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第二申請案」)。第一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新型專利,並於106年6月6日公告,除此之外,A公司不曾對第一申請案相關技術或產品為任何形式之公開。智慧財產局於107年5月8日審查第二申請案。關於智慧財產局如何審查第二申請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第一申請案是申請新型專利,而第二申請案是申請發明專利,二者不同,因此智慧財產局得核准第二申請案
B就第二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應以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為由,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
C就第二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應以專利法第2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為由,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正確答案
D就第二申請案,智慧財產局應以專利法第31條「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為由,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第一案已於第二案申請後才公告,構成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典型情境。

為什麼答案是 C

第一案申請日(106/1/4)早於第二案(106/3/14),且在第二案申請後才公告(106/6/6),完全符合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構成要件,應不予專利。

考點:擬制新穎性跨類型考點:新穎性時點考點:擬制新穎性(第23條)考點:先申請原則適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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