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A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B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C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D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兩岸條例第18條:強制出境原則要開審查會,但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急迫情形可逕行強制出境。
為什麼答案是 D
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涉恐怖活動,情況急迫且攸關國安,依兩岸條例第18條得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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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條例第18條:強制出境原則要開審查會,但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急迫情形可逕行強制出境。
看到「國家安全」「恐怖活動」→ 最急迫 → 免審查會直接驅逐。其他行政違規仍須走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逾期停留屬一般違規情形,仍應召開審查會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不得逕行強制出境。
B✕ 陷阱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如假結婚真打工),雖違法但非急迫危害,仍須經審查會審查後才能強制出境。
C✕
許可被撤銷廢止後拒不離境者,仍應經審查會程序,屬一般強制出境事由。
D✓ 正確
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涉恐怖活動,情況急迫且攸關國安,依兩岸條例第18條得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境。
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程序
| 情形 | 陳述意見 | 審查會 | 法源 |
|---|
| 一般違規(逾期、目的外、撤廢許可) | 應給予 | 應召開 | 兩岸條例§18 |
| 危害國安、公安、公序、恐怖活動 | 應給予 | 得免召開 | 兩岸條例§18但書 |
| 依其他法律應逕行出境 | 依法 | 得免召開 | 兩岸條例§18 |
A、B、C 都是強制出境的「事由」,考生易誤以為任何強制出境事由都能免審查。關鍵在於「急迫性」——唯有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恐怖活動,才符合免審查會的例外要件。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