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其補償方式不包含下列何項?
A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正確答案
C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D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41條即時強制補償:以金錢補償實際特別損失,可歸責於人民者不補償(非補償方式而是排除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是第41條第1項但書的「排除補償事由」,講的是「不給補償」的情況,不是補償方式,故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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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41條即時強制補償:以金錢補償實際特別損失,可歸責於人民者不補償(非補償方式而是排除事由)。
題問「補償方式」,B講的是「不予補償的要件」,根本不是補償方式,直接選B。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明定,對補償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屬於救濟程序的規定,為補償制度的一環。
B✓ 正確
「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是第41條第1項但書的「排除補償事由」,講的是「不給補償」的情況,不是補償方式,故為本題要選的答案。
C✕ 陷阱
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自損失發生後逾5年不得請求,屬於請求時效規定。
D✕
第41條第2項明定,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是補償方式的核心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41條即時強制補償重點
| 項次 | 內容 | 性質 |
|---|
| 第1項 | 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可歸責於己者不予補償 | 補償要件 |
| 第2項 | 以金錢為之,限實際特別損失 | 補償方式 |
| 第3項 | 知有損失2年內、發生後5年 | 請求時效 |
| 第4項 | 不服得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 救濟程序 |
本題為反向題,問「不包含的補償方式」。B選項「可歸責於人民」是法條中「排除補償」的要件,而非「補償方式」,考選部用概念錯置來考驗考生是否真正理解第41條的條文結構。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