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7 年第 24 題單選題
權責機關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本項職權之法律性質為何:
D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36條明定,扣留軍器凶器等危險物以預防危害,屬即時強制手段。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為阻止危害之發生,對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得即時扣留,屬即時強制中「對物的扣留」,無須先課予義務。
考點:行政制裁考點:行政命令考點:直接強制考點:即時強制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