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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623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不構成內政部依法解除縣議員職權或職務之原因?

A殺人未遂,經判決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正確答案
B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D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地方民代解職原因規定於地方制度法第79條,緩刑確定不構成解職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殺人未遂雖判有期徒刑1年,但獲緩刑4年確定,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之宣告』才構成解職事由。有緩刑=不解職,這就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考點:緩刑不解職考點:感訓處分考點:監護宣告考點:戶籍遷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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