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殺人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成員認某甲係犯殺人罪,但就量刑之刑度意見尚非一致,其中受命法官認應判處有期徒刑18年,陪席法官認應判處有期徒刑16年,審判長認應判處有期徒刑11年,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處某甲之刑度為何?
A18年
B16年正確答案
C15年
D11年
答案與詳解
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刑事評議關於刑之討論,以最不利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意見,至過半數為止。18年(1票)+16年(1票)=2票已過半,故以16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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