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某甲起訴主張某乙未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如期完成工作,請求某乙應依約給付按契約總價30%計付之違約金即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某乙則抗辯因不可抗力因素遲延完工,不負違約責任,縱認違約,本件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應依民法第252條酌減等語。經法院承審合議庭審理後,合議庭成員均認某乙應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但庭長即審判長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10%計付;陪席法官認為違約金並無過高不應酌減;受命法官認為違約金過高,應酌減至按契約總價5%計付。則合議庭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決定評議意見,應判決某乙應給付某甲之違約金數額為何?
A100萬元正確答案
B150萬元
C300萬元
D450萬元
A正確答案
本題應依法院組織法關於「數額評議」的特別規則處理,將300萬元意見算入100萬元意見後達過半數,因此某乙應給付100萬元,答案為(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庭長主張酌減為契約總價10%,即100萬元;陪席法官主張不酌減為300萬元;受命法官主張酌減為5%,即50萬元。三說都只有1票,屬『數額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依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2項,最多額300萬元意見要順次算入次多額100萬元意見,因此100萬元形成過半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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