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3 年第 39 題單選題
關於法院裁判之宣示、公開及主文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2個月者,得予刪除
B判決主文公告欄宜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5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者,可至訴訟輔導科查詢」,訴訟輔導科應於明顯處所設置科技設備,提供查詢服務
C裁判之宣示應以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D各級法院及分院應以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並應含自然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以昭公信,並避免人別誤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裁判書公開時,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裁判書之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非『應含』。
考點: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考點:法庭公開原則考點:裁判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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