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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5 年第 44 題單選題考點:限制過嚴考點:一併聲明原則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時,原則上應如何提起救濟?

A僅得於處分相對人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B得以自己名義於對該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正確答案
C應於處分相對人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D應以自己名義直接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原則上不得單獨救濟,利害關係人須於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

逐選項解析

A僅得於處分相對人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限制過嚴✕ 易錯陷阱
利害關係人有獨立的救濟權,不必等處分相對人提起救濟才能附隨。以「僅得」限制過嚴,不符程序法理。
B得以自己名義於對該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一併聲明原則✓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利害關係人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此為正解。
C應於處分相對人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易錯陷阱
D應以自己名義直接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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