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A合法;但行政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B無效;且行政處分當然不生任何效力
C合法;但行政機關應立即撤銷該行政處分
D違法;得事後補行陳述意見以補正瑕疵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違反者屬違法,但依第114條第1項第3款得於訴願終結前補正,瑕疵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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