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112 年修正發布之刑事鑑識手冊中有關槍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採取槍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採取手部槍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8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C採取其他相關之槍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D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槍擊殘跡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槍彈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順序顛倒!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應以「槍彈證物」鑑定為優先,槍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送鑑。因槍彈是直接物證,證據力高於殘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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