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助係以「無效果無報酬」為原則,下列何者為法定之例外?
A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具危險性
B被施救之船舶為專用於與海相通之內河航行的船舶
C被施救之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正確答案
D被施救之船舶為載運旅客之客輪
答案與詳解
海商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施救人所施救之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有損害環境之虞者,縱無效果,施救人仍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之報酬(特殊報酬);其救助行為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貨物所造成環境之損害已有效防止或減輕者,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與實際支出費用同額或不超過其費用一倍之報酬,此為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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