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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法制行政法1069單選題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得指示變更
B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於必要時得逕為變更
C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得申請復議
D人民不服主要計畫變更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經內政部核定者,內政部為實質處分機關,行政爭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而非發布實施的縣市政府。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及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內政部對主要計畫變更有最終決定權,為實質處分機關(核定機關),人民不服時應以「內政部」為被告。且現行法應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內政部指示權考點:內政部逕為變更權考點:地方政府復議權考點:訴訟適格被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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