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法制行政法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必要參加考點:獨立參加
📖 閱讀測驗 · 共用前文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 , 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A 大學予以不續聘 , 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正確答案
C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B正確答案
教育部核定處分的相對人是甲,A大學為利害關係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得獨立參加訴訟。
逐選項解析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必要參加✕ 易錯陷阱
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41)適用於「訴訟標的對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本題爭點是教育部對甲的處分,A大學與甲間非合一確定關係,不符合§41要件。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獨立參加✓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42,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者,行政法院得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A大學作為處分作成過程中的利害關係人,其權利可能因判決結果受影響,屬獨立參加之適例。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