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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法制行政法106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必要參加考點:獨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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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 , 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A 大學予以不續聘 , 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正確答案
C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教育部核定處分的相對人是甲,A大學為利害關係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得獨立參加訴訟。

逐選項解析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必要參加✕ 易錯陷阱
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41)適用於「訴訟標的對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本題爭點是教育部對甲的處分,A大學與甲間非合一確定關係,不符合§41要件。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獨立參加✓ 正確
依行政訴訟法§42,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者,行政法院得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A大學作為處分作成過程中的利害關係人,其權利可能因判決結果受影響,屬獨立參加之適例。
C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易錯陷阱
D其無法參加訴訟✕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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