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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108 年第 25 題單選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所屬公務員A,將有關B之個人資料外洩,造成B名譽受有損害,B至臺北國稅局理論時,因台階設計有所欠缺,致B跌倒,身體受有損傷;有關B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B就其個人資料外洩,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其所受損害
B台階雖為臺北國稅局所管理,但B僅得向施工營建商請求民事賠償正確答案
C臺北國稅局負賠償責任後,對於A故意外洩個人資料之行為有求償權
D臺北國稅局之台階,因設計有欠缺,造成B身體受有損害,應負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答案為B。臺北國稅局管理之台階如屬公共設施,因設置有欠缺致B身體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因此B所稱B僅得向施工營建商請求民事賠償,與該規定不符。

為什麼答案是 B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題示台階由臺北國稅局管理,且設計有欠缺致B跌倒受傷,不能因此認為B僅得向施工營建商請求民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對損害原因中應負責任之人,依同條第5項有求償權。本選項錯誤,故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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