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人員高員三級-事務管理行政法概要107 年第 27 題單選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罹患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應停止管收。但以義務人於管收前已罹患該疾病者為限
B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C義務人所滯欠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但已出境達 2 次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正確答案
D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管收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管收
C正確答案
C正確: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原則上不得限制住居;但已出境達2次者,不適用此限制住居的排除規定。
逐選項解析
A義務人罹患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應停止管收。但以義務人於管收前已罹患該疾病者為限✕ 錯誤
行政執行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不得管收;其情形於管收後發生者,行政執行處應通知停止管收。條文未以疾病必須於管收前發生作為要件,故A錯誤。
B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易錯陷阱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且未提供相當擔保時,尚須有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並有強制到場必要,行政執行處始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其後依同條第6項或第7項完成訊問等程序,並認有法定情形及管收必要時,才涉及管收聲請;B省略這些法定要件與程序,錯誤。
C義務人所滯欠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但已出境達 2 次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正確
D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管收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管收✕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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