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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人員高員三級-事務管理行政法概要107 年第 32 題單選題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公務員迴避,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其救濟方法為何?

A得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聲明異議
B得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正確答案
C得立即提起行政訴訟
D得立即提起訴願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5項,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駁迴迴避申請之決定,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逐選項解析

A得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聲明異議✕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33條並未規定得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聲明異議,該機關即為作成駁回決定之機關,救濟應向上級機關為之。
B得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正確
C得立即提起行政訴訟✕ 錯誤
駁回迴避申請屬程序上決定,非行政處分,不得立即提起行政訴訟,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D得立即提起訴願✕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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