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明理由,但若未限制人民權益、大量作成或專門知識考試等情形得不記明。限制人民權益的處分對人民影響重大,必須記明理由。
限制人民權益的處分對人民影響重大,當然必須記明理由,不能省略。題目問「並非得不記明」,即選「必須記明」者。
逐選項分析
A✕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5款規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結果,得不記明理由。
B✕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規定,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C✕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規定,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1款規定,「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才得不記明理由;反之,限制人民權益者必須記明理由。本題問「並非」得不記明理由者,故選此項。
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 情形 | 說明 |
|---|
|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 對人民無不利影響,無須特別說明 |
| 相對人已知悉理由者 | 無待機關說明即知悉或可知悉 |
| 大量或自動機器作成 | 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
| 一般處分經公告者 |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專門知識/技能/資格考試 | 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結果 |
| 法律另有規定者 |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 |
題目問「並非得不記明理由」,也就是在問「何者必須記明理由」。考生若未看清「並非」二字,容易誤選為得不記明理由的情形。限制人民權益的處分對人民影響重大,原則上必須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