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正確答案
C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D自然人之義務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