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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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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0645單選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正確答案
C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D自然人之義務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拘提與管收,須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分署本身無裁定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拘提涉及人身自由剝奪,行政執行分署僅能「聲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裁定拘提,故本選項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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