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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考試-勞工行政類科
行政法概要10645單選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正確答案
C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D自然人之義務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拘提須經法院裁定,非行政執行分署自行裁定;B 把聲請主體與裁定主體搞混了。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在「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分署只能「聲請法院裁定」拘提,裁定權屬法院而非分署,此為本題陷阱。

考點:限制住居要件考點:拘提裁定主體考點:財產報告義務考點:禁奢條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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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