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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民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10515單選題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

A送財政部核備
B送主計處核備
C同時籌妥替代財源正確答案
D同時減少支出規模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財劃法第38條之1:制定或修法若減少收入,須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避免財政失衡。

為什麼答案是 C

財劃法第38條之1明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確保財政健全。

考點:誤植核備機關考點:替代財源原則考點:開源vs節流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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