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衛生行政衛生行政學概要114 年第 3 題單選題
某縣市衛生局於轄區進行餐廳衛生現場稽查,發現 A 餐廳未依規定保存食品,且餐廳廚房的地面、料理餐點檯面及餐具清洗設施有污穢不潔情形,乃對餐廳業者開罰並要求其限期改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對業者開立並送達之裁處書,為具強制力之行政處分
B於開立裁處書前,衛生局應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逕行開罰實有不當正確答案
C業者如對開罰內容不服,可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救濟
D衛生局之作為乃為依法行政之作為
B正確答案
食安現場稽查違規事證明確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例外不給予陳述意見即逕行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B
原則上作成不利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現場稽查違規事證明確、或有事實足認迅速處分有必要者,得不給予。本題現場查獲違規,逕行開罰並無不當,敘述過度絕對化,為最不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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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食安現場稽查違規事證明確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例外不給予陳述意見即逕行處分。
看到「反向題找最不適當」+「現場稽查事證明確」→ 想到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例外情形,B 的絕對化語氣即為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裁處書是衛生局基於公權力對特定違規事實所做的單方決定,具法律效果與強制力,屬典型的行政處分。敘述正確,非題目所選。
B✓ 正確
原則上作成不利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現場稽查違規事證明確、或有事實足認迅速處分有必要者,得不給予。本題現場查獲違規,逕行開罰並無不當,敘述過度絕對化,為最不適當者。
C✕
對行政處分不服,人民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不受理或駁回後可續提行政訴訟,為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具體實現。敘述正確。
D✕
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法規進行稽查、裁罰與命限期改善,屬於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實踐,敘述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02、103條:陳述意見原則與例外
| 類型 | 情形 | 本題適用 |
|---|
| 原則 | 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 |
| 例外1 |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 否 |
| 例外2 |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將難達行政目的 | 可能 |
| 例外3 | 客觀上足認無須陳述意見(如現場稽查事證明確) | ✅ 本題適用 |
| 例外4 |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作之處分 | 否 |
B 選項利用「陳述意見是原則」的印象誘導考生,但忽略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列有多項例外。現場稽查違規事證明確屬於「無須陳述意見」的情形,考生若只記原則不記例外就會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