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應公開之政府資訊,以存在於文書、圖畫、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為限資訊定義-例示✕ 易錯陷阱
政資法第 3 條定義「政府資訊」採廣義,包括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所紀錄的訊息,是例示而非列舉,不以所列為限。
B政府資訊以不公開為原則,公開為例外公開原則✕ 易錯陷阱
完全顛倒!政資法第 5 條明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採「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以落實人民知的權利及民主監督。
C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列限制公開事由,應從嚴解釋例外從嚴✓ 正確
既然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第 18 條所列 9 款限制或不予公開事由就必須「從嚴解釋」,避免行政機關濫用例外規定迴避公開義務,這是貫徹資訊公開精神的必然結論。
D人民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申請資格✕ 易錯陷阱
政資法第 9 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者(及依法設立的法人、團體)均得申請,不以「有法律上利益」為要件。這是「知的權利」而非「主觀權利救濟」,無須證明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