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考試-會計類科政府會計114 年第 4 題單選題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規定,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於收到被投資者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A增加收入、增加收入
B增加收入、重新計算每股之帳面金額
C減少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金額、減少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金額
D減少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金額、重新計算長期股權投資之每股帳面金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權益法下:收到現金股利沖減投資帳面金額;收到股票股利不認列收入,僅重算每股帳面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權益法下:①收現金股利→視為投資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②收股票股利→總額不變但股數增加,重算每股帳面金額備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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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權益法下:收到現金股利沖減投資帳面金額;收到股票股利不認列收入,僅重算每股帳面金額。
口訣:權益法『現金股利減投資、股票股利重算單價』,兩者都不是收入。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成本法或一般投資的處理方式。權益法下,被投資者獲利時就已按比例認列投資收益並增加投資帳面金額,故發放股利時不能再認列收入,否則會重複計算。
B✕
現金股利不得認列為收入(理由同 A),且股票股利應重算每股帳面金額而非總帳面金額。前半錯誤。
C✕ 陷阱
前半正確,但後半錯誤。股票股利並未使投資者取得現金或資產流入,投資總額不變,僅股數增加,故應『重新計算每股帳面金額』,不是減少帳面金額。
D✓ 正確
正解。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權益法下:①收現金股利→視為投資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②收股票股利→總額不變但股數增加,重算每股帳面金額備忘記錄。
權益法 vs 成本法處理股利比較
| 情況 | 權益法 | 成本法 | 備註 |
|---|
| 被投資者獲利 | 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增加投資帳面 | 不處理 | 權益法核心 |
| 收現金股利 | 減少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 | 認列股利收入 | 本題重點 |
| 收股票股利 | 不入帳,僅重算每股帳面金額 | 不入帳,僅重算每股成本 | 兩者相同 |
| 被投資者虧損 | 按比例減少投資帳面金額 | 不處理 | — |
最大陷阱是以為『收到股利就是收入』(選 A)。權益法已在獲利時認列收益,若收股利再認列收入就重複計算。另一陷阱是把股票股利也當作減少帳面金額(選 C),但股票股利只增加股數不影響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