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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民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民政類科
地方自治概要10610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縣(市)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多久者,不得罷免之?

A3個月
B5個月
C6個月
D1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44條:議長、副議長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且罷免案失敗後1年內不得再提。

為什麼答案是 D

地制法第44條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且若罷免案未通過,1年內亦不得再提出,以維議事穩定。

考點:誘答數字考點:干擾選項考點:半年陷阱考點:1年凍結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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