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大意108 年第 9 題單選題
保密是社會工作者必須履行的專業信託義務,下列那一項是允許社會工作者揭露案主訊息的條件?
A案主患有精神疾病
B案主傷害第三者行為是可以預見的正確答案
C案主的偏差行為常常發生
D社會工作者所認識的人
B正確答案
保密原則的例外:當案主可能傷害第三人且可預見時,社工有警告義務,可揭露訊息。
為什麼答案是 B
源自 Tarasoff 案確立的警告義務:當案主對特定第三人造成的傷害可預見時,社工保護第三人生命安全的責任凌駕保密義務,可揭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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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密原則的例外:當案主可能傷害第三人且可預見時,社工有警告義務,可揭露訊息。
記住經典案例 Tarasoff:可預見的第三人危險 → 警告義務凌駕保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患有精神疾病本身不構成揭露理由,精神疾病患者同樣享有保密權,不能因診斷就洩漏隱私。除非伴隨立即危險才例外。
B✓ 正確
源自 Tarasoff 案確立的警告義務:當案主對特定第三人造成的傷害可預見時,社工保護第三人生命安全的責任凌駕保密義務,可揭露訊息。
C✕ 陷阱
偏差行為常發生僅是行為頻率,未涉及對特定他人的立即危險。單純偏差不足以突破保密原則,否則社工倫理將蕩然無存。
D✕
認識的人完全無關,這反而是雙重關係問題。社工絕不可因私人關係洩漏案主資訊,這是嚴重的倫理違反。
保密原則的例外情況
| 情境 | 是否可揭露 | 理由 | 依據 |
|---|
| 案主傷害第三人可預見 | 可揭露 | 警告義務 | Tarasoff 原則 |
| 案主自傷/自殺風險 | 可揭露 | 保護生命 | 專業倫理 |
| 兒少保、家暴通報 | 應通報 | 法定義務 | 兒少法、家暴法 |
| 法院命令、傳喚 | 須配合 | 法律強制 | 訴訟法 |
| 單純精神疾病診斷 | 不可揭露 | 隱私權保障 | 倫理守則 |
A、C 選項用「精神疾病」「偏差行為」製造「危險感」誤導考生,但真正關鍵是「對特定第三人的可預見傷害」。精神病或偏差本身不構成揭露理由,否則將嚴重歧視與侵害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