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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司法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司法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
行政法概要11046單選題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B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C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重新審理是第三人的救濟程序,聲請後不當然停止執行,需另聲請裁定停止。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即本題答案)。行政訴訟法第286條明定: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並非「當然停止」。

考點:聲請要件考點:聲請期間考點:管轄法院考點:不停止執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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