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B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C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行政訴訟法第291條,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僅於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始得命停止執行,並非當然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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