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原則上應予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客觀上已經明確者
B採取行政執行之處置
C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D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非屬輕微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03條第6款之免除僅限「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本選項既為「非屬輕微」,即無該例外之適用,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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