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進行修正時,為避免刪除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導致引進新事項,需要考量該刪除之部分技術特徵必須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的認定已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下列何者非屬上述三個要件?
A刪除該技術特徵之同時可不須藉修正其他的特徵來作補償
B該技術特徵不是被解釋為必要的
C該技術特徵不須具有功能性正確答案
D該技術特徵的功能於解決技術問題上並非是不可或缺的
答案與詳解
審查基準並未要求「該技術特徵不須具有功能性」。功能性特徵本身並非判斷是否可刪除的標準,此為考選部偷換概念的陷阱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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