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勤務概要106 年第 18 題單選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列舉之職權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C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2條列舉職權中有「扣留」而非「扣押」,扣押是刑訴法用語。
為什麼答案是 C
扣押是刑事訴訟法用語(針對證據或沒收物),警職法用的是「扣留」,兩者不可混用,這是最經典的一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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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2條列舉職權中有「扣留」而非「扣押」,扣押是刑訴法用語。
記口訣:警職法是「扣留」,刑訴法才是「扣押」,一字之差就是陷阱題。
逐選項分析
A✕
驅離是警職法第2條明文列舉的即時強制職權之一,針對危害現場採取的排除措施。
B✕
管束是警職法第2條列舉職權,屬對人的即時強制,例如對酒醉、自殺之虞者的人身拘束。
C✓ 正確
扣押是刑事訴訟法用語(針對證據或沒收物),警職法用的是「扣留」,兩者不可混用,這是最經典的一字陷阱。
D✕ 陷阱
扣留才是警職法第2條正確用語,針對危險物品、違禁物的暫時留置措施,別和刑訴法扣押搞混。
警職法第2條列舉之警察職權
| 類別 | 職權內容 | 對象 | 備註 |
|---|
| 身分查證類 | 身分查證、鑑識措施、蒐集資料、通知 | 人 | 資料蒐集面 |
| 強制處分類 | 管束、驅離、直接強制 | 人 | 即時強制 |
| 物的處置類 |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 | 物 | 注意是『扣留』不是『扣押』 |
| 場所類 | 進入住宅、建築物 | 場所 | 須符合法定要件 |
「扣押」vs「扣留」一字之差是警察法規考試最愛出的陷阱。考生若只背「警察可扣押東西」的概念印象,就會被騙。警職法體系用「扣留」,刑訴法體系用「扣押」,兩者分屬行政與刑事不同脈絡,務必區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