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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11314單選題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正確答案
C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執行名義要能直接產生「拆除義務」;補辦通知只是給補照機會,拆除通知才命甲限期拆屋,可作執行名義。

為什麼答案是 B

拆除通知單已通知甲限期拆除房屋,內容直接課予甲拆除違建的行為義務;甲逾期不履行時,機關即可依行政執行法代履行,再向甲收取相關費用。

考點:補辦通知考點:執行名義考點:下命處分考點:催告誤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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