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人事行政類科行政法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 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 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提起再審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撤銷廢止處分只讓原低收入戶資格回復;要追領未發生活扶助,應另提一般給付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主張的是因低收入戶資格回復後,社會局應補發廢止處分至確定判決前的生活扶助,屬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補發。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撤銷廢止處分只讓原低收入戶資格回復;要追領未發生活扶助,應另提一般給付訴訟。
看到「撤銷判決後,機關不補發金錢給付」:不是再審、不是課予義務,通常抓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
逐選項分析
A✕
再審是針對已確定判決本身有法定再審事由時,請求重新審理。本題甲不是認為撤銷 A 函的確定判決有錯,而是判決後機關未補發過去生活扶助,救濟標的不同。
B✕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申請遭駁回或怠為處分。本題低收入戶資格經撤銷判決回復後,甲要的是補發金錢給付,不是要求另作一個新處分。
C✕ 陷阱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通常要有可執行的給付判決主文。本題前案只是撤銷 A 函,並未命社會局補發特定期間生活扶助,所以不能直接拿撤銷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D✓ 正確
甲主張的是因低收入戶資格回復後,社會局應補發廢止處分至確定判決前的生活扶助,屬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補發。
行政訴訟類型速判
| 訴訟類型 | 要解決什麼 | 典型情境 | 本題適用? |
|---|
| 撤銷訴訟 | 消滅違法行政處分 | 撤銷廢止低收入戶資格之 A 函 | 前案已用過 |
| 課予義務訴訟 | 要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 申請許可被駁回、機關不處理申請 | 不適用 |
| 一般給付訴訟 | 請求公法上金錢或非處分給付 | 補發津貼、給付補助款 | 適用 |
| 強制執行 | 執行已有給付內容的確定裁判 | 判決主文命機關給付而不履行 | 不適用 |
考選部常把「資格處分」和「金錢給付」混在一起考。撤銷 A 函只處理資格被廢止的違法性;後續要補發過去未領的扶助金,是另一個公法上給付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