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實務見解,人民甲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應作為之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甲仍對於乙機關所作成之處分向訴願機關表示不服,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進行審查正確答案
B不論該處分有利或不利於訴願人,皆應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訴願
C因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之訴願無理由,應駁回其訴願
D因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應駁回其訴願
答案與詳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怠為處分訴願繫屬中,應作為機關嗣後作成處分,若訴願人仍不服,訴願機關應續行程序,對該處分實體審查,以符程序經濟並保障人民訴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