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關於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監所一律予以監聽錄音,已逾越必要程度而侵害被告訴訟權
B刑事被告與律師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才能獲得確實有效之防禦權
C接見時,監所得予以監聽,所得之資訊並得作為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正確答案
D監所為維持押所秩序必要,於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尚未侵害訴訟權
答案與詳解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釋字654號明白表示:縱使例外監聽,所得資訊「不得」作為審判上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否則掏空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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