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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1034單選題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民法定金效力:可歸責買方則沒收定金,可歸責賣方則加倍返還,不可歸責雙方(如無名火)則原數返還。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無名火燒燬筆電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此時定金應返還之,故甲得請求返還5,000元定金。

考點:定金推定效力考點:可歸責付定人考點:可歸責受定人考點:不可歸責雙方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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