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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海事保險公證人海商法概要1141單選題

甲船員出航前再三檢查,船舶具有適航性與適載性才發航,航行中不小心處置鍋爐不當導致爆炸,船舶起火燒燬船上貨物,貨載全部約計新臺幣1千萬元損失。此事變後航行至第一停泊港修繕,此時船舶價值是新臺幣2千萬元。試問運送人應賠償貨主多少?

A運送人應依據責任限制制度賠償新臺幣2千萬元
B依據免責規定,運送人對於海員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過失不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C運送人應依據單位責任限制,每件最高以特別提款權666.67美元計算之,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千萬元
D運送人應依據喜馬拉雅條款賠償新臺幣1千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運送人已盡發航前堪航能力義務,航行中船員管理船舶之過失(航海過失)及火災,運送人依法免責,不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規定,運送人已盡發航前堪航能力義務時,對於船長、海員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考點:責任限制考點:航海過失免責考點:單位責任限制考點:喜馬拉雅條款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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