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當有兩個以上之節,而每個節僅述及混合物或組成品所含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組合成套出售貨物所含組件之一部分,則前述之各節對該等貨品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節較他節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是那一條解釋準則所規定?
A一
B二(甲)
C三(甲)正確答案
D五(甲)
答案與詳解
準則三(甲)正是規定:具體明確之節優先於一般性之節;但若各節僅分別述及混合物之部分材料,則視為同等具體,此為題幹完整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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