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政府會計11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於 X1 年 3 月以 30 億元取得民間 A 公司 49%之股權,同年 8 月 A 公司分配上年度之現金股利,甲機關獲配之現金股利為 3 億元。下列關於甲機關應為之分錄,何者正確?
A取得股權時,借:採權益法之投資 30 億元,貸:公庫撥入數 30 億元正確答案
B取得股權時,借:其他長期投資 30 億元,貸:公庫撥入數 30 億元
C獲配現金股利時,借:繳付公庫數 3 億元,貸:投資股息紅利 3 億元
D獲配現金股利時,借:繳付公庫數 3 億元,貸:採權益法之投資 3 億元
A正確答案
持股49%具重大影響力,應採權益法;取得時借記採權益法之投資。
為什麼答案是 A
持股49%介於20%~50%之間,具重大影響力,應採權益法認列。取得資金來自公庫,故貸記公庫撥入數,分錄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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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持股49%具重大影響力,應採權益法;取得時借記採權益法之投資。
持股20%~50%→權益法;政府機關取得投資資金來源為公庫撥入數。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持股49%介於20%~50%之間,具重大影響力,應採權益法認列。取得資金來自公庫,故貸記公庫撥入數,分錄完全正確。
B✕ 陷阱
持股49%已達重大影響力門檻,不應列為「其他長期投資」,而應採權益法列為「採權益法之投資」。科目選擇錯誤。
C✕ 陷阱
採權益法下,獲配現金股利應沖減投資帳面金額,而非認列投資收益(投資股息紅利)。貸方科目錯誤,該作法屬成本法思維。
D✕ 陷阱
權益法下獲配現金股利確實應貸記「採權益法之投資」,但借方應為「現金」或「應收股利」後繳庫,且政府機關收到股利應解繳公庫,借方科目配對不當。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
| 持股比例 | 影響力 | 採用方法 | 股利處理 |
|---|
| < 20% | 無重大影響力 | 成本法/公允價值 | 認列投資收益 |
| 20%~50% | 重大影響力 | 權益法 | 沖減投資帳面 |
| > 50% | 控制 | 合併報表 | 沖減投資帳面 |
C選項陷阱在於將權益法與成本法混淆。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的時點是被投資公司「獲利」時(按持股比例認列),而非「發放股利」時;發放股利反而要沖減投資。考生常誤以為收到股利就要認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