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學與警察勤務11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為警察之重點工作,下列相關執行作為之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A判斷汽車駕駛人拒測且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車放行
B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正確答案
C酒駕肇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無需檢附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D對於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經強制抽血檢測,應於取得汽機車駕駛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值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相關事證後,接續查證同車乘客身分
B正確答案
取締酒駕時,若受測者客觀上無法實施吐氣檢測,得經其同意後由受委託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採樣,此為合法且適當之執行作為。
逐選項解析
A判斷汽車駕駛人拒測且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車放行✕ 易錯陷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駕駛人既經吊銷駕駛執照即無駕駛資格,車輛亦已依法當場移置保管,自不得逕行「人車放行」。若無合格駕駛人代為處理車輛,尚須等待拖吊或聯絡他人,無法直接駕車離開現場。
B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正確
C酒駕肇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無需檢附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易錯陷阱
選項所列吐氣0.15毫克、血液0.03%,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標準(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屬行政罰之違規標準;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刑事門檻則為吐氣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移送檢察機關係刑事程序,必須達刑事門檻,且依警察機關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案件,移送時應檢附測試觀察紀錄表,不可省略。本選項將行政違規標準誤植為刑事移送條件,並稱無需檢附紀錄表,敘述不當。
D對於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經強制抽血檢測,應於取得汽機車駕駛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值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相關事證後,接續查證同車乘客身分✕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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