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學與警察勤務11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個人資料攸關人格權益,警察機關執行各項任務時,應特別注意。下列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敘述,何項最不適當?
A警察機關為任務需求,即可對於個人資料包含病歷、醫療資料及犯罪前科,全面進行蒐集、處理及運用正確答案
B警察機關基於犯罪預防之目的,且資料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者,可蒐集個人犯罪前科資料
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違法蒐集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所訂罰責相關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正確答案
個資法嚴格限制特種資料蒐集。警察機關不得僅因任務需求即「全面」蒐集病歷、前科等敏感資料,須符合法定特定目的且必要,故A選項敘述最不適當。
為什麼答案是 A
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原則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雖有例外(如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等),但必須符合特定目的且必要,絕非「為任務需求即可全面蒐集」。此敘述嚴重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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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個資法嚴格限制特種資料蒐集。警察機關不得僅因任務需求即「全面」蒐集病歷、前科等敏感資料,須符合法定特定目的且必要,故A選項敘述最不適當。
看到「全面進行蒐集」、「即可」等絕對化用語,搭配「病歷、前科」等高敏感度特種資料,直覺判斷違反比例原則與個資法第6條限制,選最誇張的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個資法第6條規定,有關醫療、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原則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雖有例外(如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等),但必須符合特定目的且必要,絕非「為任務需求即可全面蒐集」。此敘述嚴重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B✕
若資料經過去識別化處理,使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資料已不屬於個資法規範之「個人資料」範疇,因此不受第6條特種資料禁止蒐集之限制,敘述正確。
C✕
依據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本法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敘述符合法條規定。
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為針對公務員身分之加重處罰規定,敘述正確。
個人資料保護法關鍵條文對照
| 條文 | 核心內容 | 備註 |
|---|
| 第6條 | 特種資料(病歷、前科等)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 | 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符合特定例外 |
| 第41條 | 違反特定個資規定足生損害: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罰金 | 需具備不法意圖 |
| 公務員加重刑責規定 | 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身分加重規定 |
選項A使用「即可」、「全面」等詞彙,將嚴格的例外許可擴張為廣泛的行政裁量權。考生易誤以為警察基於治安維護有廣泛調查權,但個資法對特種資料有極高門檻,必須具體符合法律明文之例外事由,而非籠統的任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