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資訊作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正確答案
C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D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B正確答案
警察資料利用須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且與蒐集目的相符(目的拘束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警職法第17條明定:資料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即個資法上的『目的拘束原則』,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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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資料利用須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且與蒐集目的相符(目的拘束原則)。
看到「目的拘束」「必要範圍」就選對;看到「可再提供」「不利利用」就錯。
逐選項分析
A✕
警職法第16條規定,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依其他機關請求傳遞個人資料,並非一律禁止,僅須符合目的範圍。
B✓ 正確
警職法第17條明定:資料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即個資法上的『目的拘束原則』,為正解。
C✕ 陷阱
警職法第18條規定,資料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註銷或銷毀』,而非再提供他機關運用,否則違反目的拘束。
D✕ 陷阱
警職法第18條第2項明定: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再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本選項完全顛倒。
警職法資訊作用四大原則(§16-§18)
| 條文 | 核心規範 | 關鍵字 | 例外/限制 |
|---|
| §16 | 傳遞資料給他機關 | 目的範圍內 | 逾目的不得傳遞 |
| §17 | 資料之利用 | 法令職掌+特定目的相符 | 目的拘束原則 |
| §18 | 資料之註銷/銷毀 | 對任務無幫助即銷毀 | 應銷毀者不得再傳遞或為不利利用 |
警職法資訊作用的核心在於「目的拘束」與「資料生命週期管理」。資料只能用在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一旦任務終結或喪失關聯性就必須立即銷毀。最常見的陷阱是將「已失效的資料」包裝成可以轉作他用或作為不利處分依據,這完全違反隱私權保障底線。判斷準則很簡單:問自己「這筆資料現在還跟原本的警察任務有關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無論資料多有價值都要銷毀,不能因為方便或效率就繼續留存使用。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