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係屬下列何項性質之行為?
A緊急避難之行為
B正當防衛之行為
C依法令之行為正確答案
D超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
C正確答案
警察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是法律明文授權的「依法令行為」,屬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警械使用條例為法律授權警察使用警械的依據,警察依該條例使用警械即屬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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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察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是法律明文授權的「依法令行為」,屬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事由。
看到「依○○條例」使用強制力 → 直接選「依法令之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緊急避難是面對現在危難、不得已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刑法第24條),警察使用警械有明文法律依據,不必援引緊急避難。
B✕ 陷阱
正當防衛是對現在不法侵害的反擊(刑法第23條),雖警察執勤時可能同時構成,但使用警械的本質定性是「依法令」而非私人防衛。
C✓ 正確
警械使用條例為法律授權警察使用警械的依據,警察依該條例使用警械即屬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D✕
「超阻卻違法事由」並非警察法規或刑法上的標準用語,屬干擾選項,本題無此性質。
刑法阻卻違法事由對照
| 事由 | 法條 | 核心要件 | 本題適用 |
|---|
| 依法令之行為 | 刑法§21 I | 有法律明文授權 | ✅ 警械使用條例 |
| 依上級命令 | 刑法§21 II | 職務命令且不明知違法 | ❌ |
| 正當防衛 | 刑法§23 | 現在不法侵害 | ❌ |
| 緊急避難 | 刑法§24 | 現在危難、不得已 | ❌ |
考生易誤以為警察開槍制止犯罪是「正當防衛」,但警察執行公權力有專法授權(警械使用條例),性質上應定性為「依法令之行為」,而非個人性質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