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D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2條明定警察職權具體措施,含查證身分、物之扣留、進入住宅等,但未列舉「警械使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警械使用雖為警察執行職務之手段,但受《警械使用條例》特別規範,並未列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之職權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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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2條明定警察職權具體措施,含查證身分、物之扣留、進入住宅等,但未列舉「警械使用」。
秒解:看到「警械使用」直接選!它由《警械使用條例》特別規範,不在警職法第2條的列舉清單內。
逐選項分析
A✕
屬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明文列舉的警察職權具體措施(進入住宅、建築物等)。
B✕
屬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明文列舉的警察職權具體措施(物之扣留、保管等)。
C✕
屬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明文列舉的警察職權具體措施,且為實務最常見之職權。
D✓ 正確
警械使用雖為警察執行職務之手段,但受《警械使用條例》特別規範,並未列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之職權清單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vs 警械使用
| 規範依據 | 列舉事項/規範內容 | 性質 |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 查證身分、物之扣留、進入住宅、管束、驅離等 | 警察職權之具體措施 |
| 警械使用條例 | 警棍、警銬、捕繩、防暴網、槍械等之使用時機與程序 | 特別法規範之強制手段 |
考生極易將警察實務上常做的「警械使用」直覺認定為警職法規定的職權。但法條第2項採列舉加概括方式,並未明文列舉警械使用,此部分應適用特別法《警械使用條例》。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