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B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2條列舉警察職權,含查證身分、鑑識、直接強制等即時性干預措施,不含司法或行政執行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直接強制明文列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屬警察即時強制手段之一,得直接對人或物施以實力排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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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2條列舉警察職權,含查證身分、鑑識、直接強制等即時性干預措施,不含司法或行政執行程序。
記口訣:查、鑑、通、資、進、檢、驅、管束、物扣、直強、驅逐、其他必要措施。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項目(由法院裁定),屬司法處分,不是警職法第2條所列之警察職權。
B✓ 正確
直接強制明文列於警職法第2條第2項,屬警察即時強制手段之一,得直接對人或物施以實力排除障礙。
C✕ 陷阱
警職法第2條第2項列有「鑑識身分」,不是「鑑定」。鑑定是訴訟法上由專家提供專業判斷的程序,兩者不同。
D✕ 陷阱
管收是行政執行法中對義務人之人身拘束手段,由法院裁定,屬行政執行署權限,非警職法所稱警察職權。
警職法第2條 警察職權類型
| 類別 | 具體手段 | 常考陷阱 |
|---|
| 資料蒐集 | 查證身分、鑑識身分、通知、蒐集資料 | 易與刑訴鑑定混淆 |
| 即時強制 | 管束、驅離、直接強制、扣留 | 管束≠管收 |
| 其他 | 進入住宅、檢查、其他必要措施 | 須符合比例原則 |
本題四選項各藏陷阱:A拘留(社維法)、C鑑定(訴訟法)、D管收(行政執行法)全都是「聽起來像警察在做」但法源不同的名詞。考選部最愛這種近似詞混淆,務必記住警職法第2條的正確用語是「鑑識」「管束」「直接強制」。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