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正確答案
B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一般損失為限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三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A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第41條:即時強制致特別損失可請求補償,但可歸責於己者不得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A
完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才可補償(一般損失屬社會義務),且可歸責於人民者排除在外。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41條:即時強制致特別損失可請求補償,但可歸責於己者不得請求。
記口訣:「特別損失、非可歸責、金錢補償、2年/5年、訴願行政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完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才可補償(一般損失屬社會義務),且可歸責於人民者排除在外。
B✕ 陷阱
錯在「一般損失」。依第41條第2項,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不是一般損失。一般損失人民須自行承擔。
C✕ 陷阱
錯。依第41條第3項,對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非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行為本身的救濟。
D✕ 陷阱
時效錯誤。依第41條第4項,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為之。選項把2年誤植為3年。
行政執行法第41條損失補償五大要點
| 項目 | 內容 | 易錯點 |
|---|
| 補償原因 | 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財產特別損失 | 須為『特別』損失 |
| 排除事由 | 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 | 自招損失不補償 |
| 補償方式 | 金錢補償,限實際特別損失 | 非一般損失 |
| 請求時效 | 知悉後2年、發生後5年 | 不是3年 |
| 不服救濟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非聲明異議 |
即時強制造成損失能不能請補償,考選部最愛考三個卡點:第一,必須是「特別損失」才能請求,如果是一般人都可能遭遇的損失就不行;第二,損失不能是自己造成的,可歸責於己就不能請求;第三,請求期限是「2年」而非3年,超過就不能請求。判斷時先確認損失是否特別、再看是否可歸責於己、最後確認時效。另外救濟途徑不是聲明異議,而是走訴願程序,這是考選部常設的程序混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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