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得為管束
B警察依法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C警察依法管束人民,受管束人有抗拒管束措施時,應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正確答案
D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C正確答案
管束抗拒時使用戒具是「得」而非「應」,警職法第20條寫得很清楚。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警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得」使用警銬或戒具,非「應」。使用戒具是裁量授權,警察可視抗拒程度判斷,若一律強制使用反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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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束抗拒時使用戒具是「得」而非「應」,警職法第20條寫得很清楚。
看到「應」字警戒!戒具使用屬警察裁量權,本法用「得」不用「應」。
逐選項分析
A✕
警職法第19條管束事由之一:瘋狂或酒醉、自殺企圖、暴行或鬥毆、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預防危害者。此為標準條文內容。
B✕
警職法第19條第3項明定,警察依管束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以確保安全。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警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為「得」使用警銬或戒具,非「應」。使用戒具是裁量授權,警察可視抗拒程度判斷,若一律強制使用反而違反比例原則。
D✕
警職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標準條文。
警職法即時強制重點條文
| 條號 | 類型 | 要件 | 用語 |
|---|
| 第19條 | 對人管束 | 瘋狂酒醉、自殺、鬥毆等 | 得為管束 |
| 第20條 | 使用戒具 | 抗拒管束、攻擊、逃逃 | 得使用警銬 |
| 第21條 | 扣留物品 | 危害公共安全之物 | 得扣留 |
| 第26條 | 進入住宅 | 生命身體財產迫切危害 | 得進入 |
C 選項把「得使用」偷換成「應對其使用」,一字之差天壤之別。考選部最愛在「得/應」「應/得」上設陷阱,因為這直接影響警察是否有裁量權。記住:警職法第20條戒具使用是授權性質,不是義務。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