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行為時,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其行為
B警察人員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即得不強制其到場
C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正確答案
D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人員可逕依本法裁處之
C正確答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罰」,程序上由警察機關主導,絕對不會出現「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刑事訴訟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社維法是行政罰,並非刑事案件,程序上沒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規定。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得逕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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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罰」,程序上由警察機關主導,絕對不會出現「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刑事訴訟程序。
看到「檢察官簽發拘提」秒選!社維法是行政罰,檢察官管的是刑事案件,兩者體系完全不同,這是考選部最愛考的層級混淆陷阱。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替代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警察役役男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棍,其使用原因、程序及責任準用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B✕
敘述正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但書規定,若警察已確悉行為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無逃亡之虞者,得不強制其到場。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社維法是行政罰,並非刑事案件,程序上沒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規定。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得逕行裁處。
D✕
敘述正確。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嫌疑人不到場之處理
| 情形 | 法源依據 | 警察處置方式 | 是否涉及檢察官 |
|---|
| 現行違反本法 (不服通知) | 社維法第42條 | 得強制其到場 (確悉身分無逃亡之虞得不強制) | 否 |
| 非現行違反 (合法通知不到場) | 未列具條號 | 得逕行裁處之 | 否 |
| 刑事案件 (傳喚不到)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 | 得命拘提 (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 是 |
考生常將「行政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混淆。只要看到題目是考《社會秩序維護法》,選項卻出現「檢察官」、「拘提」、「羈押」等刑事訴訟專有名詞,通常就是錯誤選項。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