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行為時,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其行為
B警察人員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即得不強制其到場
C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正確答案
D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人員可逕依本法裁處之
C正確答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罰」,程序上由警察機關主導,絕對不會出現「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的刑事訴訟程序。
逐選項解析
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行為時,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其行為替代役使用警械✕ 錯誤
敘述正確。依《替代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警察役役男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棍,其使用原因、程序及責任準用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B警察人員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即得不強制其到場現行違反處置✕ 錯誤
敘述正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但書規定,若警察已確悉行為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無逃亡之虞者,得不強制其到場。
C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 正確
D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人員可逕依本法裁處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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